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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公司破产律师介绍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

2020-10-19 12:01 415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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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是公司的股份持有者,是享有收益权、知情权的,如果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是可以股东为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司是民事诉讼的被告,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是怎样的呢?下面,针对相关问题专业律师平台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专业律师平台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以下内容可供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
  乌海公司破产律师介绍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
  1、乌海公司破产律师介绍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乌海公司破产律师介绍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乌海公司破产律师介绍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乌海公司破产律师介绍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乌海公司破产律师介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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