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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对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2019-08-02 17:48 408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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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那么我国《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都有哪些呢?卓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材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探视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懂的可以找律师在线咨询来为您支招。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律师认为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四、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探望的方式。
  
  六、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孩子的探视权是我国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层面考量的一种权利,良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的维持将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所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该正确行驶探视权。若仍有不懂的地方,可直接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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