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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2023-10-01 16:09 98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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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理财官方评定为【优质回答】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2、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民法典》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二)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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