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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办理离婚需要带哪些?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2023-08-11 12:15 402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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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办理离婚需要带哪些?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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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办理离婚需要带哪些
 
1、去办理离婚登记的需要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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