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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医生有权进行尸体解剖吗?

2020-08-08 14:58 1177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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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发生后医生有权进行尸体解剖吗?
    事故发生后,医生无权进行尸检。
    尸检应由获得国家有关规定资格的机构和病理尸检专业人员进行。承担尸体解剖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学专业人员必须进行尸体解剖。
    二、有关尸检的法律规定和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如果尸体解剖被拒绝或延迟,并且死因的确定受到指定时间的影响,则拒绝或延迟死亡的当事方应承担责任。”可以看出,如果医患双方不同意患者的死因,则应进行尸检,而哪一方拒绝,如果尸检影响死亡原因的判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不能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当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阳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尸体解剖。当医生要求进行尸体解剖时,阳县卫生局未能履行职责,导致患者周文梅死亡。周文美之死的原因是薛金诊所的诊断和治疗。基于这一事实,法院不命令医生承担全部责任是适当的。
    随着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生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在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医生承担,因此,只要医生的证据足够并且可以证明他在治疗过程中尽了最大努力,他就可以独立于医疗事故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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