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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东莞离婚律师 一方想离婚有哪些方式

2022-01-09 11:18 237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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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东莞离婚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想离婚,只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双方可以就是否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监护权等问题达成共识,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第二种是直接向对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一方想离婚有哪些方式的问题,下面由律师咨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咨询东莞离婚律师一、一方想离婚有哪些方式
 
1、如果一方想离婚,只有两种方式:
 
(1)双方可以就是否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监护权等问题达成共识,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2)直接向对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咨询东莞离婚律师二、必须通过诉讼才能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虽然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如果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对于不在祖国内地登记的婚姻,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律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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