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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2020-08-09 22:30 345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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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一个孩子在现在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了,那么,被收养的孩子该怎么上户口呢?由小编来告诉你吧。
 
收养的孩子上户口程序: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被收养的孩子满足的条件: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总结为:
(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为收养行为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没有亲属关系的一般公民之间不允许收养成年子女。14周岁以下的儿童在民法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也缺乏足够的认识事物和判断事物的能力,需要成年人加以照管和教育。
(2)被收养人应当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规定,“孤儿”专指其父母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原来就是被收养的儿童,在养父母死亡后,可以被再次收养。
 
被收养人也称养子女,是被他人领养作为子女进行抚养的人。以上就是关于收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的程序以及被收养人应该满足的条件介绍,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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