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议较大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法院的医疗侵权案件数量也是只增不减。当产生医疗侵权时,患者往往建议医方存在
医疗过错,认定职责应该由医方承担,要求医方按照医疗事故相关处理条例承担赔偿职责。那么,作为医方来说,应该怎么进行医疗差错辩解呢?律图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一、概念
医疗过错,归于过错的一种,指的是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当的治疗责任。在依据医疗水准判别医方的差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二、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该法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很多医疗行为都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如果只看损害结果,过多地适用公平原则,就会影响医务人员实施医疗行为的积极性,妨害对医学的科学探索,最终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建立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之下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仍然是基本原则,举证责任仍然适用这一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对某些专业性问题,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
三、如何证明已尽到与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假如患者危害是由“未尽到与其时医治水平相应的医治职责”而导致的,根据《侵权职责法》,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职责。假如是由“并发症”所引起的,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当然地以为医方“现已尽到与其时医治水平相应的医治职责”。在司法鉴定程序中怎么认定“未尽到与其时医治水平相应的医治职责”,首要结合临床医治攻略、临床技能操作规范等职业规范来判别。
在实务中,医院方面的代理人有时会有意将“未尽到与其时医治水平相应的医治职责”和“并发症”进行割裂。作为医院方面的代理人,应当努力去证明医方“现已尽到与其时医治水平相应的医治职责”,而不应当致力于阐明“这是一种并发症”。作为患方的代理人,应当及时承认“这是一种并发症”,首要精力应当会集在证明医方“未尽到与其时医治水平相应的医治职责”。
综上所述,由于医疗差错事端实行举证职责倒置的原则,医方是举证职责的承担者。医疗差错辩解应该针对差错职责者一规则原则,证明医方不存在医疗差错,已尽了作为医者的最大职责。当然,专业的医疗鉴定是最具说服力的依据。在举证时,还应结合职业规范来阐明。
医疗纠纷一直是生活中一个持续不断的热点问题,患者去医院诊断医治无果,时常会导致胶葛的产生,这时,许多人会经过司法途径确认双方职责,终究解决节分。在医疗胶葛诉讼过程中,有时会涉及经过医疗差错参加度确认在医治中医院一方的职责。那么,医疗过错参与度规范是什么呢?卓律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一、判定依据
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
二、评定方法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二)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三)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五)医疗差错参与为0%。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综上所述,我国的医疗差错参与度标准是怎样的呢?与伤残程度的等级分划类似,我国将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参与度分为五个等级,并以此表现事故与医院的因果关系大小来确认医疗机构的责任,司法审判机关也据此对医疗机构的补偿范围进行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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