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只有制定适宜的规则,对每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才能使事情运行正常。对于一个公司更是如此,要想公司正常运行,就必须制定相应的章程。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哪些呢?下面
卓律小编就来为您解答。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除了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章程共同的必要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同时股份公司的章程还应当载明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以及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以及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行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住所:。(注:应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应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第八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元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注:应满足《公司法》及其他特别法对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第八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5-19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以上即是卓律小编就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必备条款包含哪些为您做出的回答。一起小编还为您供给了一份股份有限公司规章的模板,其意图即是期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对您了解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必备条款有所协助。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契合公司体系的规章是公司有用开展的有力保证。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规章,其间需求记载的事项具体分为了有必要记载的事项和恣意记载的事项。那么我们晓得股份有限公司规章记载事项究竟有哪些吗?卓律小编收拾了有关材料,将鄙人文中为你做具体回答。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8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根据这一条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
公司法规定的主要任意记载事项
(一)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
(四)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第142条前两款规定之外的限制性规定;
(六)对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分配;
(七)公司的营业期限;
(八)公司解散的各种事由;
(九)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采取较为宽松盼规则;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则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则,要求记载的事项较多。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和开放性所决定的。
通过小编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讲解,大家此时应知道在起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候应该如何来把握内容了吧。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我国公司形式当中的一种,而设立这类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极其严格的,各位一定要注意。在起草公司章程的时候,也要按照规定进行。
不管是怎样的公司,其中的公司章程都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而公司章程通常是在设立的时候由股东大会制定的,那在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候,可以约定哪些内容呢?下面,
卓律小编就来告诉大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尽管这一点公司法并未清晰规则可由公司规章另行约好,但司法实习现已认可上述约好归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领域。
股东持有股权的份额通常与其实习出资份额共同,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好不按实习出资份额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好并不影响公司本钱对公司债务担保等对外根本功用完成。如该约好是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未危害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应属有用,股东依照约好持有的股权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
三、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这是为了减少法律对公司自治的干预。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尽管公司规章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但也是要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再结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来拟定。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内容,
卓律小编在上文中为我们收拾了七个能够进行约定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