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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标准如何?

2020-08-17 11:03 493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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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患者进行医疗救治的过程中,发作医疗事故,对患者形成人身损害的,需要对事故的职责进行追查,医疗危害职责判定是区分医疗事故责任的首要依据。那么医疗危害职责判定标准是如何的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略的介绍一下医疗危害判定的有关常识。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此外,卫生部还发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责任已不再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形态之一,《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适用侵权法通知》第3条对医疗损害鉴定进行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相关工作的法官介绍,该条规定中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的意思就是指国务院、卫生部关于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在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办法》之前,卫生部于2010年6月28日下发的《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明确指出: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在保留医疗损害过程鉴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做了以下规定: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医疗损害责任可以分为三类:
 
    1、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2、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
 
    3、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标准
 
    医疗损害事故鉴定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别的,需求指出的是,在中国出台的医疗事故规范,例举的景象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结果。而且该规范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假如因为患者及其家族是因为“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医治,而且发作“医疗胶葛形成伤残的”其伤残规范能够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需求“工伤待遇”的根据和规范。两者的鉴定规范是一样的,能够通用。
 
    医疗危害职责鉴定规范为形成医疗危害的患者获取补偿供给了法令根据。当患者与医院就医疗危害发作胶葛的,医院是不是在治疗活动中尽到相应的医治责任,是案子在审理中区分职责归属的的重要内容。未尽到相应的治疗责任,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更多有关疑问您能够征询卓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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