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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有哪些?有什么职权?

2020-08-17 14:00 2823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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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指的是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既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又互相配合,相互制约。这里的专门机关是指哪些呢?它们有哪些职权?
 
一、哪些属于刑诉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活动是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的。这些专门机关是指:
(1)公安机关。这里是广义的公安除了公安机关还包括其他的侦查机关即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刑诉中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法院是相对独立的是指导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査。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査的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我国人民法院拥有以下职权:
(1)审判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2)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做出解释。
(3)指导权。 是指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权。
(4)司法行政权。 各级法院机构都设有主管审判工作的相应组织,行使有关审判行政方面的职权,但是由于不享有关键的人事任免权,因此我国法院的司法行政权是有限的。
(5)司法建议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应机关提出建议做出处理。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它们相互配合又各有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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