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2.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刑期;
3. 二年内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刑期;
4.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2. 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10%-40%;
2.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