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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羁押有什么程序?

2020-08-18 17:18 588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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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是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是逮捕之后,送往看守所羁押的行为,那么刑事侦察羁押的程序是怎样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况有哪些?
 
一、刑事侦查羁押程序是怎么样的?
侦查羁押是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是逮捕之后,送往看守所羁押的行为
(一)侦查的概述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被视为相当重要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与起诉、审判紧密联结。对公诉案件而言,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侦查任务完成的程度极大地影响着公诉和审判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结论为审判机关所认同的可能性很大。
(二)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二、哪些情况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有: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以上就是关于侦查羁押程序的介绍,还有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介绍,希望各位读者能够仔细阅读,还有疑问的可在本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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