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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变更有哪些情况?

2020-08-18 17:56 519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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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羁押是对犯罪分子的有效地打击方式,超期羁押是对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执法机关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构成超期羁押或其他罪责,那么超期羁押的变更有哪些情况?
 
一、逾期羁押的变更有哪些情况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二、超期羁押的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三、如何防止超期羁押?
1、思想上重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端正思想,牢固树立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改变只重打击犯罪,而轻视人权保护的观念。只有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司法机关良好形象的维护。
2、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禁止随意延长羁押期限。因为案件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要依法办理延长羁押手续。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延长羁押期限情形的,羁押期限到期后,要及时予以释放。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
3、严格遵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就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对 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如还需要继续侦查的,要依法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不 误。
4、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证据确凿、有犯罪事实的要依法惩处,对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要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不得拖延。
5、要严肃查处对超期羁押负有责任的司法工作人员,以起到警示作用。超期羁押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6、加强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超期羁押无处遁形。
 
超期羁押的类型包括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等。针对超期羁押的问题小编也有介绍,希望读者能够仔细阅读,加深对超期羁押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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