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作品属于我国的着作权法保护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着作权。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着作权法保护。
4、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着作权。
5、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着作权法保护。
二、着作权法保护主体怎么认定
着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着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着作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 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着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着作权的人。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着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着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3、完整的着作权主体与部分的着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着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着作财产权和着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着作权的人。
(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着作权主体。如果作者将自己的着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着作财产权或着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着作权主体。
(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着作权主体,如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着作权主体。
综上所述,着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都应该保留属于自己的权利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签署上自己的名字。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力。以上就是关于什么作品属于我国的着作权法保护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该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联系我们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