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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律师事务所分享医院走失是谁的责任

2020-10-28 14:12 483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问一问
同城理财官方评定为【优质回答】
   从我国法律角度来说,监护只针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精神病人,而医院的主要责任是救死扶伤,但是还是有不少医院患者意外走失的案例发生,那么医院患者走失是谁的责任?下面由法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针对相关问题专业律师平台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专业律师平台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以下内容可供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
  医疗事故律师事务所分享医院走失是谁的责任
  现行医疗规范要求,医院对特护患者和监护室的患者,在住院期间负有医疗监护责任,而其他护理级别的患者,只要尽到医疗照护责任即可。精神分裂症患者应该算是一种特护患者。
  患者在住院期间,医院除了有治疗疾病的主要职责外,也附带着保护患者安全的责任。医院应该有将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隐患降低到最小限度的义务,特别是对那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都需要给予格外的关注,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及管理。但是,在现实中医院对患者的行为管束能力及权力却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这种保护是一种非主要义务,是非全方位、全日制的特殊性保护。
  为避免医疗纠纷,患者在入院后,医院应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明确双方在监护方面的责任,并在患者住院期间,采取必要和恰当的措施来预防风险的发生。没有法律规定医院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有监护的责任。
  现行医疗规范要求,医院对特护患者和监护室的患者,在住院期间负有医疗监护责任,而其他护理级别的患者,只要尽到医疗照护责任即可。所以,医方只需要在医疗方面进行照护,而无须承担全面的法律监护责任。如果认为患者住进医院(精神病患者除外),一切责任全部转移给医方,是与现实医疗制度和现行法律不符的。从另一个角度讲,轻中度疾病的患者,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不需要监护。如果需要明确监护责任,自然是陪护的患者家属。把患者自行离院后发生意外的责任全部推给医院显然是不公平的。
  但是医院又不同于其他场所,从医学模式人性化服务和尊重患者决定权出发,对于三级护理的普通患者可以有条件地准许短暂离院。为避免纠纷,建议将患者入院时填写的“入院须知”,改成由患者签字并保存的“住院知情同意书”,实行一对一告知,使患者更确切地了解住院期间配合治疗的义务,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免除医院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患者要求离院时,也要签署一份文件:“因有个人事务需要主动离院;离院期间发生的一切事件的责任由本人负责,并且愿承担离院期间应负担的相关费用等”,之后留存医院。
  如果发现患者擅自离院,医方应在第一时间内紧急联系患者和家属,不能确认患者行踪时,立即报警,这样医方就具有尽到医疗照护的免责条件。
  如果医院已经尽到了以上的义务,或者说那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由于自身的原因,又或者具有陪护责任的亲属没有履行监护责任,以致患者出现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意外,那么医院对患者产生的损害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忽略了这些告知和注意义务,或者在管理上出现了纰漏,使患者受到了伤害,那么医院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及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总之,很多医院为了避免纠纷,在患者入院之后,就会明确双方的监护责任,也会采取合理及恰当的措施预防风险发生。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小编建议您,可以到专业律师平台在线免费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提供更加专业的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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