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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确认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020-12-23 14:28 307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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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理财官方评定为【优质回答】
   前面跟大家讲解了一些有关建筑工程以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不知道大家学习的怎么样?接下来卓律网的小编还要继续给大家带来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确认的一般原则是什么,希望大家能仔细聆听做好笔记,也有相关专业律师在线为大家答疑解惑。
 
  1、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①当一方向另一方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或以生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的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或承包人受到其它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A、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B、发出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C、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索赔和变更设计审批时效性非常强,掌握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向业主、监理工程师等报送的文件、索赔变更资料等必须由专人送交,并由签收人在发文本上签名。
 
  2、争执的解决
 
  合同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两种方式的一种解决争议:(或裁或审)
 
  ①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推荐阅读:工程索赔和争执的解决办法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中国人常讲“先君子后小人”,但是根据施工合同干工程时,应该完全是反其道而行,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扯皮或纠纷,谁能出示文字证据,谁就占据有利地位。
 
  国内工程的不同项目,合同内容大同小异,不同点主要在合同专用条款。各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在进场施工之初就要把学习合同、理解合同、掌握合同、使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要熟读合同,不研读5遍以上,谈不上熟读。在工作中要经常翻阅合同条款,将合同条款灵活运用于施工管理及变更索赔中。
 
  世行、亚行贷款项目采用国际通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条款更严密、内容更丰富、逻辑性更强、时效性更具体。
 
  国际惯例为什么水土不服(例4)。承包商不严格遵守合同的情况,提出在我国加入WTO后,建设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的建筑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良好的朋友关系只是我们争取良好效益的基础。要争取好的效益要靠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在合同管理中发掘变更索赔的事件,认真做好变更索赔基础资料。朋友的价值在于不违背合同条件可给可不给的变更索赔项目,所谓打擦边球的项目,他可以要求具体办事人员批准我们提出的变更索赔资料,为我们争取较好的效益。我们常说,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内因通过外因而起作用。良好的朋友关系是我们办理更多变更索赔的条件,是外因;根据合同条件及时主动地提出变更索赔资料是争取效益的基础,是内因,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变更索赔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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