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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死亡在民法典中能代位继承吗

2021-01-30 10:48 415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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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老病死带来的问题,一直是热议话题,人离世后,子女不仅是处理丧事,还有遗产的分配与继承。遗产继承通常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有一种情况,是其子女先去世,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代位继承给已去世的继承人子女。关于“同时死亡在民法典中能代位继承吗”的问题,卓律网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同时死亡在民法典中能代位继承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因此同时死亡不能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婚姻家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1、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被代位人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呢?对此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为被代位人的拟制血亲,可为代位继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继子女不为被代位人的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是否应当限于被代位人死亡时已存在的晚辈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养的,均可为代位继承人。因为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3、代位继承有无代数限制?我国现行《民法典》上对此问题未做明确规定,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取无限制说,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死亡的,相互不发生继承。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此同时死亡不能进行代位继承。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卓律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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