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跟了前妻。后来,我前妻带着孩子去了国外,在国外与一名男子再婚后,把我孩子的国籍更改了。我长期见不到孩子,想把孩子带回国内抚养,并想把孩子的国籍更改回中国国籍,请问,能不能更改国籍,我该如何更改?、
郑艳(罗源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先生,您好!我国《国籍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因此,您的孩子现在国外生活且为国外国籍,您首先要做的事是先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就可代为办理申请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