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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全部由公安机关执行吗

2021-08-30 17:10 346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问一问
同城理财官方评定为【优质回答】
   刑事强制措施中比较多的,刑事强拆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不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是不一样的,那么刑事强制措施是不是全部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卓律网金牌律师顾问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刑事强制措施全部由公安机关执行吗
 
  刑事措施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如果逮捕嫌疑人的,需要经检察院批准,批准后,公安机关将嫌疑人移送到看守所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是什么
 
  (一)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二)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三)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四)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五)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六)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而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需要逮捕的,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才能执行。如果需要24小时法律援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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