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夫妻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后的债务分配裁决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2、该债务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
3、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夫妻间没有婚前财产协议,
6、经过法院调解的债务分配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债权人(银行)并不知情,也未和债务人达成协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所以该分配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银行)。
7、按民法原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为共同共有,即共同共有权利人之间对财产的任何协议,只在共有人内部之间产生拘束力,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债务也是同理。
8、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9、银行可以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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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买生活用品、装修共同房产、支付一方等情况所负的债务;
2,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子女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如借钱供子女读书或借钱给老人看病这类典型的情况;
3,为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如出国学习或在国内深造时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借钱做生意赔本后产生的债务;
5,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比如说双方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共同所有,但当初借来的购房款也作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这种约定共同债务的情况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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