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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是否有效

2021-09-26 14:23 325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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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理财官方评定为【优质回答】
   进行采购活动时,要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要载明代购户口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价格等的内容。采购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采购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有没有效力?卓律网律师事务所整理到了最新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采购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是否有效
  
  签订合同时,要遵守公平原则,如果采购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撤销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除了须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采购合同如果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无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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