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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人如何办理抵押

2021-09-26 15:05 378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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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是产生债权债务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债权人为了债权安全,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财产是债务担保的主要方式之一,那么债权人债务人要办理抵押要如何处理的?卓律网律师事务所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债权人债务人如何办理抵押
  
  债权人债务人要办理抵押担保的,双方要签订抵押合同,如果抵押不动产的,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后的房屋能出租吗
  
  抵押后的房屋也可出租,但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已经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房屋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受让人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对该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继续租赁权。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实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只对于被设定为抵押物的房屋本身有效,利息、租金等孳息不是抵押物。但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查封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取得孳息的清偿顺序:
  
  (1)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借贷活动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和债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如果抵押不动产,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如果需要24小时法律援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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