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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追加其他赡养人参加诉讼

2021-09-30 16:32 672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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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老人是我国一种传统的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而在现实生活中,不赡养老人的行为比较多,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父母可以起诉子女,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那么可不可以追加其他赡养人参加诉讼?卓律网刑事辩护律师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可否追加其他赡养人参加诉讼
  
  赡养义务人有多人时,如果其他赡养义务人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放弃继承权后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当出现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况,首先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和护理。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其次,放弃继承权与赡养义务并无相关联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与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不得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为由解除法定的赡养义务。况且,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
  
  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当父母有病不能自理时,子女应当悉心照料,让老人安度晚年。这种赡养义务,不仅是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更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一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所以其他赡养义务人是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其他必要赡养义务人参加诉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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