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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

2021-10-13 09:41 319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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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协议的问题,当然近年来也出现了婚内财产协议。那么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呢?婚内财产协议的限制是什么呢?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卓律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相关问题。
 
  1、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1)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内效力
 
  是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2)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说夫妻之间所做的财产约定对外生效与否,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对第三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2、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3、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效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相关问题的解答,主要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婚内财产协议的限制规定以及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情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您。当然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新事物,我们在遇到新问题、新事物时,可以咨询我们卓律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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