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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房产证如何过户

2021-10-20 10:33 361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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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房屋居住时间满5年,且完全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是可以上市买卖的。市民在购买安置房之后,需及时进行办理安置房房产证过户。那么,安置房房产证应该如何过户呢?一起跟卓律小编来看看吧!
 
  一、安置房房产证过户有四个步骤:
 
  第一步:房地产评估。到所在县区或市的房产交易大厅。办理这项时先要决定由谁负责评估费用,买卖双方均可,申请人要填委托书,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平面图(在房产证的最后一页的图)、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提交后可拿走,自己保管以防丢失,留复印件在交易大厅即可。评估由所在的市一级房产评估机构负责,由于要评估的多,往往得等一段时间。评估费占房产评估额的0.5%,交完钱后给你两份评估报告。
 
  第二步:交增值税。到房产所在的地税分局或地税所办理。需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评估报告。(普通住房满5年免征,不满5年差额征收;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全额征收,满5年差额征收)。
 
  第三步:办理房产证过户。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需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平面图(在房产证的最后一页的图,要把里面内容挡住复印成空白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地税上给的东西),房产评估报告。这是需要买卖双方都到签字,按手印,结婚的需要带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交易费,按房屋3元/平方米收,签完字后,还需要到当地财政局交契税
 
  第四步:领取房产证。需要交登记费80元,工本费10元,印花税5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房产证过户费用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印花税:房款的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交易费:3元/平方米
 
  2、印花税:房款的0.05%
 
  3、增值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以上就是卓律小编为你介绍的安置房房产证过户的相关问题,包括安置房房产证怎样过户以及安置房房产证过户的费用;许多买房者由于对买房知识的缺乏,很容易在房产证过户费用计算上吃亏,买房菜鸟很多就栽在这上面;上文中费用也是为大家做个参考,希望别上当;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到卓律网站咨询在线律师或浏览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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