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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未交付质押合同有效吗

2021-10-25 10:55 354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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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是担保的方式之一,质押要签订质押合同,而质押的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两种,质押动产的,需要向债权人交付动产,质权设立后,债权人享有质权,那么质物未交付质押合同有没有效?卓律网合同纠纷律师在线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质物未交付质押合同有效吗
  
  质押物未交付的,质权一般是未设立的,但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合同一般是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知识、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代写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所以质押物未交付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押物未交付质权未设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合同纠纷免费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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