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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改数据是否构成破坏广电设施罪

2021-10-28 11:24 243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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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刑事咨询律师介绍,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余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1000余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700余起。其中,盗割广播电视缆线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盗窃价值虽然不大,但却造成广播电视停播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做出规定。
  
  负责人说,中央领导对依法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运行非常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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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负责人介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可以分为物理性破坏和功能性破坏两类。物理性破坏是故意对广播电视硬件设施的毁坏,主要有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等。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向传输缆线中插针以截取广播电视信号,有的通过“改造”缆线来插播非法节目,这些行为都使硬件设施遭到了破坏,属于物理性破坏。功能性破坏主要是指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的控制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使设备的正常功能无法发挥。
  
  针对这些破坏行为,《解释》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四个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
  
  《解释》规定,破坏正在使用的广电设施,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进一步明确,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还规定,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5种行为,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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