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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收养协议无效?

2020-08-07 09:50 584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问一问
同城理财官方评定为【优质回答】
收养法》在肯定合法有效收养行为的同时,设立了确认收养无效的制度,以便对违反收养法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收养行为,或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备要件的收养行为予以否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呢?

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违反了《民法通则》55条的规定,即,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等。
2、违反了《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
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2)非近亲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人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3)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4)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的;
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生育指标的;
 
收养无效后,孩子怎么办?
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是否收养孩子需要经过长久的考虑,收养后就需要对孩子负责,对他关心疼爱,视如己出。针对收养无效的情况卓律小编已经整理完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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