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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变更是否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2021-11-10 12:05 400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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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合同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会遇到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如国家政策变化等,那么,国家政策变更是否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呢?卓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家政策变更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政策变更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国家政策变更属于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构成情势变更,由于不存在违约情形,所以合同当事人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卓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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