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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处罚规定有哪些

2021-11-19 14:59 373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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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载客车还是载货车都有其最大的容许限度,如果超过该限度,很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那么超限超载处罚规定有哪些,下面就由卓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超限超载处罚规定有哪些
  
  (1)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2)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3)一次记3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超限超载处罚规定有哪些
  
  二、超载超限如何治理
  
  治理超载是个大问题但并不是一个难问题,为什么说它不是一个难问题呢?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往往拦下一辆超载车,对方只要交付了一定数额的罚款就可以顺风无阻,直到在下一个路口被拦截,再缴费再上路,正是这种只收费不管理,交了买路钱就一路顺风的做法,以及管理者事不关己的做风才会使得高速路上的超载现象屡禁不止。
  
  部门管理到底是为了制止、堵住疏漏,还是一罚了事?如果不从思维上进行转变,治理超载的行动很容易沦落为一阵风式的运动式管理。
  
  其次,没有交通事故的守卫负责制。往往隐患车、超载车上路的时候,没出问题的时候大家相安无事,但出了问题就发现往往事故车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正是这种各扫门前雪的分段思维管理思路才会使得高速公路上的超载难的问题难以禁止。更多作用是在于收费上、在于罚款上,而不是在制止上,正是这种只关心收费不关心危险的行业潜规则,才会使得超载危险上路屡禁不止。
  
  事实上,到底是在超载车没有上路之前就拦截,还是说让危险的隐患在路上前行,毫无疑问前者更有效,治超难难在只收费不管理,难在没有守卫问责制。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超载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超限超载的行为大致都是通过扣分、罚款的形式进行处罚的,处罚并未能够从根源上治理超限超载的现象,还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实施这种行为,所以加强对超限超载的治理是很有必要的。以上就是卓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超限超载处罚规定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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