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写医院才会有效?
医院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的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建立遗嘱并自由处置其财产的能力。遗嘱是一种民事行为,创造者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具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能力建立遗嘱,即具有遗嘱的能力,而没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没有立遗嘱的能力。因此,立遗嘱者必须是具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意志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含义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置其财产的意图的真实表达,因为意图的真实表达是民事诉讼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原则上,遗嘱是否真正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应基于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嘱的最终表达。在胁迫或欺骗下订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被篡改,则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工作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立遗嘱人应根据其真实意愿签发遗嘱。由不同形式的遗嘱决定的遗嘱要素是不同的。如果未明确处理相关情况,则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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